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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日亮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纠纷裁决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90号 金日亮: 你因诉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监字第39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被诉裁决在认定被拆迁人的问题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90号

金日亮:

你因诉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监字第39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被诉裁决在认定被拆迁人的问题上虽有不当,但考虑到你系金天增之子,且对房屋的补偿已经提存,即使双方存在纠纷,亦可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故在申诉阶段提出该问题已无实际意义。至于涉案拆迁许可所依据的用地批文问题,虽然该批文存在文号上的错误,但考虑到涉案土地事实上已经取得了用地批文,故对你提出据此认定被诉裁决违法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