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90号 金日亮: 你因诉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监字第39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被诉裁决在认定被拆迁人的问题上虽有不当,但考虑到你系金天增之子,且对房屋的补偿已经提存,即使双方存在纠纷,亦可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故在申诉阶段提出该问题已无实际意义。至于涉案拆迁许可所依据的用地批文问题,虽然该批文存在文号上的错误,但考虑到涉案土地事实上已经取得了用地批文,故对你提出据此认定被诉裁决违法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