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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斌昌与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石嘴山市房产管理局拆迁纠纷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99号 安斌昌: 你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宁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认为,因宁夏石嘴山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石房[2007]字第7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被宁夏大武口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99号

安斌昌:

你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宁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诉。

经审查认为,因宁夏石嘴山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石房[2007]字第7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被宁夏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撤销,故原审认定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令被拆迁人安斌昌限期履行拆迁义务的决定》失效并无不当。2008年4月12日,你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公益性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拆迁单位对你的房屋按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后自行将房屋拆除。同年6月26日,你又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公益性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约定:拆迁单位退还你的土地出让金,同时收回原先土地使用证。你们均已按照协议履行。对上述房屋被拆除后你已经得到补偿。你提出协议显失公正,应当依法撤销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你提出石嘴山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于2007年7月3日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你的部分房屋按照违章建筑拆除的问题,因你在一审时并未提出,故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你的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