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04号 你因诉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行申字第8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虽主张具有所诉山场的权属,但未提供有效的法定证据予以证明。由于山场界限划分的复杂性、历史久远等等各种因素,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按照现行有效的证据,依法进行山场权属确认,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