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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三联村第3村民小组与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确认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04号 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三联村第3村民小组: 你因诉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行申字第8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04号

州市八步区仁义镇三联村第3村民小组

你因诉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行申字第8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虽主张具有所诉山场的权属,但未提供有效的法定证据予以证明。由于山场界限划分的复杂性、历史久远等等各种因素,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按照现行有效的证据,依法进行山场权属确认,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