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41号 刘红鹰: 你因诉广州市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拆迁通知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行申字第25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因你未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你与拆迁人广州新电视塔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作出穗国房拆裁字[2009]第13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被诉穗责拆字[2009]第27号《责成强制拆迁通知书》,责令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你的涉案房屋强制拆迁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