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35号 吴凤景: 你因赵培礼诉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冀行申字第196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给你颁发房屋产权证时所依据的(2007 )邯大证民字第1870号公证书已被邯郸市大川公证处以你未向公证处如实提供证明材料,造成公证书存有瑕疵予以撤销。故被申请人邯郸市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颁发给你的房屋产权证主要证据不足,应予纠正。原审判决撤销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给你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本页无正文)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