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40号 你厂因诉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鹿泉分局、鹿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冀行申字第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中共鹿泉市委、鹿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鹿泉市拆除主要交通干道两侧违章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简陋建筑实施方案》中明确,各乡镇为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拆除本辖区内主要道路两侧所有违章建筑、超期临建、有碍观瞻的简陋建筑和广告牌、“六小”企业及恢复宅基地原貌。实施被诉强制拆迁行为的是你厂所在乡镇政府和鹿泉市人民政府。你厂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鹿泉分局(拆除行为发生的2008年6月,该局尚未成立)和鹿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确有不当。你厂提出曾于2011年7月21日提交追加被告的申请,一审法院拒绝追加。但你厂的主张没有相应证据支持。综上,你厂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