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67号 你因诉南昌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南昌市人事局2008年12月26日给江西省人事厅工资处的回复虽未向你送达,但该文件的内容可以证明你最迟在2008年12月26日已经知道自己工资待遇等事项被侵害的事实,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你于2011年2月24日向被申请人南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故被申请人对你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