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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文与南昌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67号 陈俊文: 你因诉南昌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南昌市人事局2008年12月26日给江西省人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67号

俊文

你因诉南昌市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南昌市人事局2008年12月26日给江西省人事厅工资处的回复虽未向你送达,但该文件的内容可以证明你最迟在2008年12月26日已经知道自己工资待遇等事项被侵害的事实,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你于2011年2月24日向被申请人南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故被申请人对你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回你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