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51号 李春芳: 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行提字第0000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 被申诉人原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现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原郑州市政府拆迁办)于2001年8月7日向郑州市兴隆进口汽车维修站颁发的郑拆许字(2001)第1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被确认违法,但并未撤销,仍属有效的行政行为。按照原郑州市政府拆迁办颁发拆迁许可证时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和安置达不成协议时,应先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对拆迁裁决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认定你的房屋被拆除所造成的损失应首先通过拆迁补偿争议裁决程序解决并据此驳回你的行政赔偿请求并无不妥。 综上,终审判决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