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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宝玉与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83号 白宝玉: 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撤销了被申诉人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锡盟人社局)作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83号

宝玉

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撤销了被申诉人锡林郭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锡盟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要求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支持了你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并无不当。本案主要是判决的执行问题,你可向相关部门寻求解决。你提出的确认信访复查、复核答复违法,请求东乌珠穆沁旗经济和信息化局为你补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煤矿共有款、退休金,请求锡盟人社局确认你的煤矿职工身份及工龄等申诉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