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83号 白宝玉: 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撤销了被申诉人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锡盟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要求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支持了你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并无不当。本案主要是判决的执行问题,你可向相关部门寻求解决。你提出的确认信访复查、复核答复违法,请求东乌珠穆沁旗经济和信息化局为你补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煤矿共有款、退休金,请求锡盟人社局确认你的煤矿职工身份及工龄等申诉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