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8号 崔国华: 你因诉沈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申请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开的2010年第143号《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和2011年第97号《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中有关容积率变更审批的信息,沈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已经按照会议纪要的内容,作出了相关行政决定,并已经对外公示,你也已经知悉相关内容。你申请公开相应的政府业务会议纪要,原审法院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