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40号 白金波: 你因诉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变更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人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监字第11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主张被申请人宣武区人民政府据以作出被诉行为的调查笔录存在造假以及被调查人邵文平、麻丽梅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问题,但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笔录记载的内容明确且证明力强于你所提供的证人证言。至于白九岭处置房产的遗嘱,由于该遗嘱的鉴定是你单方所作,故对该遗嘱鉴定所使用笔迹检材是否真实等,尚存疑问,无法予以认定。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