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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恩与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58号 马德恩: 你因诉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冀行申字第18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邢台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58号

马德恩:

你因诉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颁发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冀行申字第18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邢台市人民政府应任好学申请为其办理邢市国用(94)字第12-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应严格按照《邢台市非农用地清理实施办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但被申请人邢台市人民政府在审核任好学提交的登记材料时,只是对地上附着物的权属、来源等部分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实质审查,对直接影响土地行政登记内容(界址、面积)的材料审核却未尽到审查义务,未履行法定职责。涉案房屋后院的一套表,村、办、区、市四级盖章齐全,四邻不存在争议,而前院的一套表,因存在界址争议,只有村、办两级盖章,而未通过区、市两级政府审批盖章。被申请人邢台市人民政府根据该两套表记录的内容确定占地界址、测绘画图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违反《邢台市非农业用地清理实施办法》、《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办理土地登记的条件和程序,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该土地使用证被撤销后,你有权就房屋土地使用权界址争议问题,申请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裁决,并依据裁决结果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