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46号 徐中永等二十六户: 你们因诉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豫法行终字第000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涉案土地的征用,系通许县人民政府根据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用地申请,经开封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国务院获得批准,国土资源部下发文件要求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征收土地方案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作为征用土地的组织实施者,通许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并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职责。开封市人民政府不是征用涉案土地的组织实施者,你们要求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们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