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70号 王贤明: 你因诉湖北省黄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行申字第0007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黄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所认定的违章建筑拆除后再作出黄城管执罚决字(2007) 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属违法,二审判决确认其违法亦无不当。2011年4月18日,你与千大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王家里旧城改造88-2号私房拆迁补偿协议书》,还与红旗桥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签订了《息访协议》,承诺拆迁安置补偿到位后,不再因此处房屋被拆除问题上访。上述协议内容已经于2011年5月30日全部履行完毕。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