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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世龙与杞县房地产管理局、胡祖强、时希贞房屋登记确认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38号 邵世龙: 你因与杞县房地产管理局、胡祖强、时希贞房屋登记确认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豫法行申字第3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9年12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38号

邵世龙:

你因与杞县房地产管理局、胡祖强、时希贞房屋登记确认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豫法行申字第3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9年12月25日,时希贞与胡祖强所签订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庭审中时希贞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亦表示认可,且该协议已实际履行,胡祖强对争议房屋已实际占有、使用至今。2001年6月22日,时希贞隐瞒事实真相登报声明房产证丢失,并重新申办房产证。杞县房地产管理局于同年10月19日办理了新证。同年10月30日,时希贞将该房地产过户给你。同时,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六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杞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时希贞房产证登报声明作废时间未满六个月的情况下,即为时希贞颁发房产证,与该项规定明显相悖,限制和剥夺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原生生效判决撤销杞县房地产管理局为你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不妥。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