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09号 张开盛: 你因诉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浙立行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以本案有新的证据、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你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证据均为原审已经出现的证据或者书写的材料,均不属于新的证据。你申请工伤认定时提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暴力伤害,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你是在上班途中受伤还是在上班过程中受伤,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害等基本事实未作进一步查证,属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实际上支持了你的诉讼请求。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