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89号 邱增新: 你因诉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政府房产登记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行监字第13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被申诉人新沂市人民政府1994 年统一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时,在你自身亦获得三间瓦房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各方均未对他人管理的房产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登记申请。其后,各方分别对所属房屋进行管理、改建,近二十年无争议,据此可推定你对于其他房产的颁证行为知晓并默认。在你未能提供对争议房产明确权属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原审驳回你要求撤销被诉颁证行为的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