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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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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梅华与苏州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80号 周梅华: 你因诉苏州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行监字第04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 第一,苏发改投资发(2007)1255号《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80号

周梅华:

你因诉州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行监字第042号驳回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审。经审查认为:

第一,苏发改投资发(2007)125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系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投资(2007)28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苏州市轨道一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制定,应当视为已经经过国务院核准。因此,你认为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不具备该项目审批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苏地拨复(2008)第16号《关于同意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因轨道交通一号线广济路站项目拨用土地的批复》,形式上虽然不是《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但从该批复作出的职权和内容上来看,符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你认为该批复不能代替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