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东长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0号。 法定代表人:高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京,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旭明,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兴北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0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开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健,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处副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东长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兴北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3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东长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东长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长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