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28号 你公司因诉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沪高行监字第22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及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渔指指(2007)94号函的规定,东海区渔政局依法具有对本案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你公司下属的鲁荣渔2659船在2007年8月上旬至10月上旬在北太平洋(公海) 海域生产期间,从事流网作业生产鱿鱼,并于2007年10月5日被美国海岸警备队查获后予以移交我国。联合国大会以决议为形式要求成员国全面实施暂停一切大型流网捕鱼的全球性禁令,我国与美国政府也于1993年12月3日签订了《关于有效合作和执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联合国大会46/215决议的谅解备忘录》,因此,在公海上以大型流网进行捕鱼生产作业,应属于使用我国法定禁用的渔具捕鱼的形式。据此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认定你公司违反《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并无不当。综上,你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