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30号 吴茹玉: 你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行终字第00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争议地块在2009年10月14日由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09)261号通知征收为国有后,对该地块的出让行为与你已无法律上利害关系,故被申请人驳回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