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38号 陈运礼: 你因诉石嘴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宁行申字第11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宁夏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3月22日取得的,你不能提供证据的原件和来源,不能证实你的主张;你称评估报告没有评估人员的签名,经审查该评估报告有评估人员的签名,并盖有评估人员的评估专用章。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