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1)行监字第522-1号 刘均鲜: 你因刘焕岳诉黑龙江省鹤岗市房产管理局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黑行监字第6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鉴于你与刘焕岳争议的房屋目前正在民事确权审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即“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的规定,你应当在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之后再行解决行政争议。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本页无正文)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