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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宗与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吉利分局行政处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76号 王全宗: 你因诉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吉利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豫法立行字第10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1998年7月1日,你因给赵俞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76号

王全宗:

你因诉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吉利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豫法立行字第10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1998年7月1日,你因给赵俞梅矫正牙齿没有达到矫正效果,在协商退还治疗费用时发生口角,并将赵俞梅打成轻微伤。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洛阳市公安局吉利分局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维持洛阳市公安局吉利分局对你作出的治安处罚,并无不当。你虽然声称没有殴打赵俞梅,但你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支持你的主张。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