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31号 邹慧楠: 你因诉天津市和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裁决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审行监字第003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你所承租的9.816平方米公房被拆迁后,拆迁裁决已经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对你进行了合理的补偿。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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