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85号 孙蓉蓉、孙燕林: 你们因诉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行终字第125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之相应的行政赔偿请求,也因无法确认征收行为的违法性而不具有可诉性。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你们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们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