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56号 吴祖彬等四十一人: 你们因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闽行终字第1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地[2006] 175号《批复》后,2006年6月3日,宁德市人民政府根据批复发布了征用土地方案通告;同年6月9日,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补偿通告,明确告知如有异议,应在2006年6月23日前以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名义提出异议。你们所在的村委会对上述通告未提出异议。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月15日作出宁国土资信处字(2007)0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内容含告知闽政地[2006]175号《批复》,并通过国内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漳湾镇兰田村村民。上述事实表明,你们最迟2007年1月就应当知道闽政地(2006)175号《批复》,却迟至2010年2月26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闽政行复驳(2010)5号《决定书》并无不当。综上,你们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