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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瑛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公安局刻章行政许可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59号 韦瑛: 你因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公安局刻章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行监字第92号驳回再审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收到原审生效判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59号

韦瑛:

你因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公安局刻章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行监字第92号驳回再审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收到原审生效判决的时间为2006年2月28日,但提出再审的时间为2011年6月,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2年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虽然你主张在收到原审生效判决之后,就没有停止过申诉、信访,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