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72号 孙成业: 你因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为孙宝日颁发黄辛集建(92)字第200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行监字第46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1987年你主持分家并形成分家单。该分家单记载,争议土地上的房屋已分家给你的儿子孙宝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于1992年为孙宝日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