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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成业与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72号 孙成业: 你因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为孙宝日颁发黄辛集建(92)字第200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行监字第46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72号

孙成业:

你因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为孙宝日颁发黄辛集建(92)字第200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行监字第46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1987年你主持分家并形成分家单。该分家单记载,争议土地上的房屋已分家给你的儿子孙宝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于1992年为孙宝日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