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融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燕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向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继锋,北京赫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秀河。 委托代理人:贾志良,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融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与上诉人张秀河履行和解协议纠纷一案,中融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的(2011)内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重审后,内蒙古高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内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中融公司、张秀河均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柯、杜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孙亚菲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22日,张秀河、许宁、米连成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了西乌珠穆沁旗华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张秀河出资40万元,占出资比例40%;许宁出资40万元,占出资比例40%;米连成出资20万元,占出资比例20%。张秀河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2007年11月1日,以华兴公司股东张秀河、许宁、米连成为委托方与林炳锐、李健为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一)林炳锐、李健为张秀河、许宁、米连成引进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受让华兴公司原股东全部股权,促成与华能公司签订股权转让的原则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的总价按每吨煤0.58元计算为86 165万元。(二)由中融公司受让华兴公司10%股权,变更后的华兴公司股东为中融公司和张秀河、许宁、米连成,其中张秀河、许宁、米连成委托林炳锐、李健参与商谈股权转让事宜并可代为签订相关协议。(三)因股权转让需要资金对华兴公司进行增资,张秀河、许宁、米连成向林炳锐、李健借款3000万元用于公司增资,此借款分两期到位,在第一次股权变更时到位1000万元,第一次股权变更完成10日内到位2000万元;同时张秀河、许宁、米连成将华兴公司注册资金增至3000万元,增资后此借款中的300万元转为中融公司的投资款,增资后张秀河、许宁、米连成向林炳锐、李健借款的总额为2700万元。此2700万元借款在后续股权转让过程中由张秀河、许宁、米连成用股权转让款先行归还给林炳锐、李健。(四)该居间服务的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居间期间的费用为:林炳锐、李健承担居间服务期间的人员差旅交通及接待费用。(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张秀河、许宁、米连成支付给林炳锐、李健居间报酬为人民币22548.5万元,此项报酬(不包括张秀河、许宁、米连成向林炳锐、李健的借款)按以下方式计算:居间报酬=86165万元×90%-55000万元=22548.5万元。在华兴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张秀河、许宁、米连成在第一次股权变更和增资后所持有的华兴公司90%股权税前转让款中收益为55000万元,中融公司所持有的10%股权税前转让款为8616.5万元。(六)《居间协议》在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在委托期限届满不能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解除。协议解除后,由林炳锐、李健负责协调使中融公司持有的华兴公司10%股权无偿转让给原股东;同时张秀河、许宁、米连成归还向林炳锐、李健的2700万元借款,并将中融公司的300万元投资款归还给林炳锐、李健,共归还给林炳锐、李健3000万元。2008年1月25日,张秀河、许宁、中融公司为林炳锐出具了办理股权转让的授权委托书。 2008年1月25日,米连成与中融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中融公司接受米连成在华兴公司股权10万元,按1:1比例转让;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中融公司作为华兴公司股东,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同日,米连成与张秀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张秀河接受米连成在华兴公司股权10万元,按1:1比例转让。2008年2月19日,中融公司与张秀河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双方作为华兴公司股东,中融公司持有华兴公司全部股权的10%,张秀河持有华兴公司全部股权的50%。双方同意在2008年2月19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共同向华能公司转让股权。(二)如在上述期间未能完成股权转让,中融公司承诺立即向张秀河转让所持有的华兴公司的10%股权,转让价格按300万元计算,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2008年2月1日,林炳锐与华兴公司签订《原则协议》。约定:(一)由林炳锐负责引进投资,受让华兴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总额应达到人民币86165万元(含税单价0.58元/吨),其中55000万元为华兴公司所有股份的转让价格。(二)林炳锐和林炳锐指定的北京公司出资2900万元将公司股份增加到3000万元,增资后的公司股份比例为林炳锐和林炳锐指定的北京公司占股36.2%,华兴公司占股63.8%。若在2008年4月底前不能转让股权,此次增资的2900万元全额退回林炳锐和林炳锐指定的北京公司,林炳锐和林炳锐指定的北京公司所有股份归还给华兴公司。因股份分割问题造成华兴公司极大风险,关于股份比例占有问题待华兴公司咨询落实后予以确定股权转让问题。另查明,2008年2月25日,华兴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金增加为3000万元。其中:张秀河出资1500万元,占出资比例50%;许宁出资1200万元,占出资比例40%;中融公司出资300万元,占出资比例10%。验资报告表明,各股东将增资款汇入华兴公司的账户。2008年2月27日,中融公司给华兴公司汇款300万元,2008年2月29日,华兴公司汇给中融公司10万元。 2008年7月23日,华兴公司召开股东会,张秀河、许宁、中融公司参加股东会,同意张秀河受让中融公司10%的股权。华兴公司股权变更为张秀河出资1800万元,占60%,许宁出资1200万元,占40%。 同日,中融公司与张秀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秀河受让中融公司股权300万元,按照1:1比例转让。 华兴公司依据以上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2008年8月8日,张秀河、许宁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大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大同公司)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许宁将其在华兴公司所持有的股权1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转让给山煤大同公司;张秀河将其在华兴公司所持有的股权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转让给山煤大同公司。2008年9月8日,以上股权转让经核准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华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松涛。 2008年6月23日、8月17日,华兴公司分别向收款人中建海洋化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汇款1000万元、1700万元。2008年9月22日,华兴公司向中融公司汇款29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