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二终字第109号 法定代表人:于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丹,北京市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杜联合,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谭林,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欣怡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张雪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琪儿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865元,退回大连欣怡投资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张雪楳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琪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