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95号 华揽洪: 你因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监字第76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且目前尚无直接证据证明你对争议房屋拥有所有权等权益,故原审法院认为你不能证明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