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09号 林家殿: 你因诉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闽行终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福州市人民政府[2002] 83号《专题会议纪要》只是针对中华映管二期征地调整补偿费。2002年7月25日,原福州市马尾区土地管理局(现马尾区国土资源局)与快洲村委会依据上述会议纪要精神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补充)》,并已对二期征地进行了补充补偿。你的口粮田和鱼池在一期征地范围内。你以该会议纪要为依据,要求以二期征地补充补偿标准调整补偿款,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