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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殿与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09号 林家殿: 你因诉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闽行终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09号

林家殿:

你因诉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闽行终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福州市人民政府[2002] 83号《专题会议纪要》只是针对中华映管二期征地调整偿费。2002年7月25日,原福州市马尾区土地管理局(现马尾区国土资源局)与快洲村委会依据上述会议纪要精神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补充)》,并已对二期征地进行了补充补偿。你的口粮田和鱼池在一期征地范围内。你以该会议纪要为依据,要求以二期征地补充补偿标准调整补偿款,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