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29号 马荣坤: 你因诉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行终字第00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被诉拆迁决定是发给钟楼区人民政府的,该决定的有关内容已经(2009)常建行执钟第3号《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向你送达。你应当且事实上已经对(2009)常建行执钟第3号《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提起诉讼,法院亦对此作出实体处理,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