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14号 林家殿: 你因诉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闽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规定:“……个人建设住宅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件后,方可开始施工。”你被拆除的房屋及仓库,未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也没有有关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属于违章建筑。你主张被拆的房屋应当以安置的方式对其进行赔偿,而你的房屋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形。你的主张没有法定依据。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