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60号 你们因诉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们如主张被申请人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可以另案起诉。至于你们要求追究被申请人拒绝执行相关责任等申诉请求,因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不予支持。 综上,你们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