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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树民与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72号 麻树民: 你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行申字第12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私房搬迁户的产权遗留问题,应适用石家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1991年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72号

麻树民:

你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行申字第124号驳回申请再审知书,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私房搬迁户的产权遗留问题,应适用石家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1991年7月30日发布的市建[1991]94号文件。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依照该文件的规定,为你等四人办理了安置四套房屋的“私房拆迁户购买安置房屋结算凭证”手续,对于麻淑芳、赵文跃、赵雪平等三人居住的三套房屋,由于安置面积超出原居住面积,只能按租住公房处理。1996年住房制度进行改革,麻淑芳、赵文跃、赵雪平等三人根据《关于住房制度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冀政房改[1996]19号)的规定,购买了其租住的公房,被申请人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符合相关法律和房改政策的规定,生效判决维持该颁证行为并无不当。1992年4月25日颁布实施的《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解决的是该办法实施以后在河北省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中发生的问题,既不解决其实施之前的拆迁问题,也不解决1993年落实私房政策的问题,故你要求依据该办法撤销被申请人为麻淑芳、赵文跃、赵雪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