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松奎,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清才。 再审申请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清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4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