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11号 阎风林: 你因诉左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行复字第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由于你提供的同期类似“草契”均存在由写契人一人代书,出卖人、产邻人等无签名盖章的情形,且部分使用了与涉案“草契”相同印章,故你提出的1950年“草契”系一人书写,无阎乃林签字盖章且该“草契”所用印章系伪造,因此被诉决定不能以此为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因相关民事判决已经驳回你要求确认1950年房产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故对你在本争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