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74号 马东亮: 你因诉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行终字第00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诉人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政府在强制拆迁过程中虽然没有组织听证、没有给予你合理搬离期限,但原审法院考虑到上述情形并未影响你的实体权益,同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城区内多处面积、房价均超过被拆迁房屋的房源作为补偿,在你坚持要求原地回迁,不愿意看房,最终导致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你有关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公证书内容不真实、强制拆迁造成其屋内物品损失、没有安置补偿资金、被拆房屋属于历史古迹等主张,因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难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结论。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