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68号 你因诉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争议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冀行申字第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下三家店村村委会与白家庄村委会所争议的大圪针沟,历史上隶属三家店村所有,但从1966年之后一直由白家庄村连续使用。下三家店村的村民焦建文合作的大圪针沟的饭店以及废品收购站的占地均是通过与白家庄村委会签订协议取得的;沟内现有树木也是白家庄村民种植的。上述事实说明该土地已经由白家庄村使用二十年以上,且无证据证明三家店村曾在二十年期满前提出归还的事实。被申请人根据原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争议地确权归白家庄所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