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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并生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11号 王并生: 你因诉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行终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所申请的信息已在原审中获得,在申请再审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11号

王并生:

你因诉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行终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所申请的信息已在原审中获得,在申请再审阶段你所提出的其他请求有的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有的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你提出的原审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错误,本院已发函请原审法院予以注意,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避免。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