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益阳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发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士文,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辉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燚,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益阳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赣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益阳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