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02号 委托代理人:夏德成,葫芦岛市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箭,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宝贵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张宝贵与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