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提字第21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东方雅典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汉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俊,广东安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胡星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复兴,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及,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深圳市东方雅典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雅典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文化体育局(以下简称福田体育局)、一审第三人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2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2)民申字第142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福田区文体局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期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向福田区文体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答辩期的规定,福田区文体局提出级别管辖的异议期间应是收到起诉状之日起的十五日,即2011年10月21日至2011年11月5日。福田区文体局在2012年1月12日提出级别管辖的异议,已经超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对福田区文体局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予以驳回。故裁定驳回深圳市福田区文化体育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针对级别管辖异议提起的上诉。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庭审时就东方雅典酒店变更诉讼请求依法给予深圳福田区文体局相应的答辩期,接收深圳福田区文体局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并要求其限期提交书面申请;深圳福田区文体局也在原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管辖异议书。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17号《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对深圳福田区文体局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一审法院以深圳福田区文体局提出的级别管辖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而裁定驳回深圳福田区文体局提出的级别管辖权异议不当,该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东方雅典酒店变更后的本诉请求和深圳福田区文体局的反诉请求,本案的诉讼标的总额为26974670.8元。根据该院制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粤高法[2008]111号《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1项、第二条第1项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深圳福田区文体局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深圳福田区文体局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相应级别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五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东方雅典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一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完成证据交换活动后进行了多次的庭前调解活动。福田体育局在庭前调解时提出,为尽快妥善解决纠纷,建议双方各自向法院撤回赔偿请求和反诉请求。2012年1月12日一审法院开庭庭审中,申请人基于诚信,向法院表明撤回申请人要求福田体育局赔偿损失6500万元的诉讼请求,而另一请求,即确认合同有效和判令继续履行合同问题则由法院审理裁决。然而,福田体育局不仅不撤回其反诉请求,反而在庭审中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申请人认为,福田体育局已接受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法院开庭审理,表明对案件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当事人已无权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人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对起诉书中诉讼请求加以说明,不属于变更诉讼请求,属于当事人的撤诉行为,而不是诉讼程序审查阶段的“变更诉讼请求”,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2012)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20号民事裁定书,改判维持( 2011)深中法民五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 被申请人福田体育局答辩称:福田体育局从未提出各方撤回赔偿的请求,本案标的不是申请人陈述的3亿元。东方雅典公司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属于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应当给予答辩期。故福田体育局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合法合理。原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一审第三人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认为:关于级别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 7号)第三条,对于原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减少诉讼请求的,一审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法院是否审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对减少诉讼请求的情形亦未作出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一般不导致变更管辖权的后果,且一审原告非为规避级别管辖而恶意提出减少诉讼请求,原一审法院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可不再审查级别管辖异议。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福田体育局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二审法院撤销该裁定、指令由福田区法院管辖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20号民事裁定书。 二、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五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 审 判 长 杨国香 审 判 员 沙 玲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柳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