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永昌县东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生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可庆,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俊,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永昌县东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甘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