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印,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一审被告:李某阁,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再审申请人张某印因与被申请人陈某运、王某某及一审被告李某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某印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印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