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56号 委托代理人:何立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士良。 委托代理人:刘富元。 再审申请人惠广生、何立新因与被申请人王士良沙塘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