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民申字第18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乾,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民申字第18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乾,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核工业华东设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虎,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邹玲,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赣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蓉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