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民申字第18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乾,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虎,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邹玲,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赣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蓉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