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喀什新世纪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新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福楠,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喀什新世纪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新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新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喀什新世纪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梁曙明 审判员 肖宝英 审判员 张 纯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